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2民初223号
原告:太康县龙盛达供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符草楼镇(河南热丰锅炉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王珂平,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太康县龙盛达供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太康县龙盛达供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康县龙盛达供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裴 震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