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1577号
原告:重庆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14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2023年4月4日,原告重庆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野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