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蔡心位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4-24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1民终60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905室。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心位,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彤,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沈阳市浑南区。 原审第三人:南***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新坝居委会北街道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上诉人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铁投)与被上诉人蔡心位、原审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原审第三人南***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4民初12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铁投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834,791.55元及对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主体结构验收时间,原审法院以双方结算时间推定主体结构验收日期,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合同双方对质量保证期起算时间有明确约定,不应依据行业惯例进行推定,现质量保证期尚未届满,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审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质量保证金及利息,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 蔡心位辩称,要求维持原判。 中建三局未答辩。 德瑞公司辩称,要求维持原判。 蔡心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欠付工程款1202024元以及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付清欠付工程款之日止的工程款利息。(利息以120202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8月9日为人民币148805.56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审理查明:2016年第三人与被告中建三局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主体结构),约定第三人承建中韩科技园项目的主体结构劳务工程,工期自2016年4月25日至2017年9月2日,关于工程付款约定“完工结算完成后3个月内付至结算总价的85%,该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分包工程结算总价的95%;扣留5%作为工程保修金,待本工程保修期满后(质保期二年,并且工程没有质量问题时)一次性付清(无息)。工程保修期起始时间以工程结构验收合格之日期为准。同时约定分包方在办理结算书当天应向总包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庭审中双方确认第三人就案涉工程款尚有金额为4195830.96元工程款发票未开具。 2017年10月20日,二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约定被告中建铁投承接被告中建三局与第三人关于案涉项目所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合同变更后免除中建三局既有合同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019年12月13日,中建铁投与第三人进行工程造价结算,结算金额为16695830.96元。现被告已累计付工程款15493806.23元。2021年6月23日,中韩科技园C栋竣工验收合格,2022年9月9日,中韩科技园B栋竣工验收合格。 2022年1月20日,第三人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第三人将案涉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原告,第三人制作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向被告中建铁投邮寄。 一审法院认为,第三人与被告中建三局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约定,全面履约,二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主体变更三方协议后,中建三局就案涉工程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由中建铁投公司承继。第三人与原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通知中建铁投公司,依法有效,被告中建铁投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关于质保期是否届满问题。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起始时间以工程结构验收合格之日期为准,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结构验收合格日期,但中建铁投与第三人于2019年12月13日进行工程造价结算,根据行业惯例此时可以视为结构验收合格,故质保期已经届满。被告中建铁投主张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分包工程结算总价的95%,是合同对付款进度的约定条款,与质保期起算日并不矛盾,故被告中建铁投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因被告未提起反诉,本案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发票问题,开具工程款发票系施工方合同义务,第三人应当履行义务为被告中建铁投开具工程款发票。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蔡心位工程款1202024元;二、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蔡心位逾期付款利息(以1202024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第三人南***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为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4195830.96元工程款发票;四、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5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中建铁投承担。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中建三局与德瑞公司分包合同第27.1条约定:总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工程价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本工程按月度支付工程款,每月以混凝土浇筑完毕后拆除模板,并清扫、整理完毕的节点为基准,在业主支付发包方相应工程进度款后,发包方按照已办理的经项目经理签字、分公司商务部审核、分公司领导批准的月度结算流程后,30天内支付分包方月进度结算款的70%(其中30%滞留金中包含:5%保修金,待保修期满无异议后支付(无息);5%的安全保证金,待工程完工无安全事故后支付(无息);20%的其它保留金)。全部劳务分包工程完工,分包工程验收合格且移交给发包方后15天内由分包方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给发包方,逾期视为同意发包方的结算工程量。发包方在收到结算资料后45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完工结算完成后3个月内付至结算总价的85%,该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分包工程结算总价的95%;扣留5%作工程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质保期两年,并且工程没有质量问题时)一次性付清(无息)。工程保修期起始时间以工程结构验收合格之日日期为准。 本院认为,德瑞公司与中建铁投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经通知中建铁投,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中建铁投应当向蔡心位支付工程款。2019年12月13日,中建铁投与德瑞公司进行工程造价结算,根据中建三局与德瑞公司分包合同第27.1条的约定“全部劳务分包工程完工,分包工程验收合格且移交给发包方后15天内由分包方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给发包方,逾期视为同意发包方的结算工程量。发包方在收到结算资料后45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完工结算完成后3个月内付至结算总价的85%,该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分包工程结算总价的95%;扣留5%作工程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质保期两年,并且工程没有质量问题时)一次性付清(无息)”可视为工程结构验收合格,现质保期已届满,中建铁投应当给付质保金。对于中建铁投主张不给付质保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中建铁投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58元,由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相 蒙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 瑶 书 记 员 ***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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