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佛山市苏宁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票据纠纷

执行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9-29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170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拉完去流花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曾宪川。
被执行人:佛山市苏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社区裕和路126号佛山苏宁广场负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梁金生。
关于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苏宁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6民初11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项105120元,并从2021年7月3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10512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456.55元(原告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苏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债务人佛山市苏宁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6执170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市苏宁置业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 辣
审判员 谢 鹏
审判员 周扬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婉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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