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永升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8-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203执20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曾宪川,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永升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友谊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马有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鑫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胜利路26-33-31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鑫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胜利路26号33栋。
法定代表人:朱业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永升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鑫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疆鑫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民终4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新疆鑫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疆鑫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永升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3348000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358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531940.45元,余款2816059.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35880元尚未执行到位。2022年7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22)新民申10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20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
审判员 解  长  林
审判员 张  正  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子  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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