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港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1-18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7民初3949号
原告:广州市东港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346之一E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88363382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雄,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219XB。
法定代表人:祝灵巧。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4558576332。
法定代表人:曾宪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拥平、***,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东港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答辩期限内,被告广东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建设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被告广东建设公司不服,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粤01民辖终1744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于2020年12月3日转为由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及后,因工作原因,案件经办人调整,转为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9日公开开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东港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东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雄律师、被告广东建设公司及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被告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设计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拥平、***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本案需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36058号案以及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2020)赣0430民初1713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又,因中止诉讼原因消除,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恢复诉讼。因人民陪审员***、***不能继续参加庭审,故变更为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1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东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雄律师、被告广东建设公司及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被告广东设计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二次庭审过程中,原告广州东港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设计研究院、***的起诉,三被告均无异议。原告广州东港公司与被告广东建设公司诉讼部分继续进行。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东港公司公司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东港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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