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6-22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民终14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阳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阳泰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宁阳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16)0921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阳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宁阳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59元,减半收取为9079.5元,由上诉人***、宁阳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4539.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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