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13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921执8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1年10月30日出生,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男性,1966年9月7日出生,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宁阳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宁阳县城财源路569号。
本院在执行***与***、宁阳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部分到期债权并扣划,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7日领取10万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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