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10执保84号
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碧岭社区金碧路602号。
负责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如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如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应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的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94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财产。
二、限制被申请人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710,219.04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