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8-13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执16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聚云路138号白天鹅国际商务中心2205-2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40000358582789H。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闫立振,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8号联兴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59881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2018)合仲字第07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603330.46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44×××88账户人民币2651311.4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28626.84元,余款人民币2622684.56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仲裁委员会(2018)合仲字第0752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8626.8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合肥仲裁委员会(2018)合仲字第075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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