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于保、***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18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民辖终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现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审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高速路口侧(磁灶镇)美旗城。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联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泉州市洛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居****。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苟于保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泉州市洛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4民初1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苟于保上诉称,本案属于普通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产生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苟于保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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