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庐阳区中亚保业钢结构活动房经营部、**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19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03执132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庐阳区中亚保业钢结构活动房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十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3MA2NKP7893。
经营者:***,1976年12月8日出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阜南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联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59881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庐阳区中亚保业钢结构活动房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7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4400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6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364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送达未果,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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