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马塘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2-24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2601民初7694号
原告: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大道177号21层。
法定代表人:徐一鸣,职务: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东,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忠菊,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市马塘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文山市马文段与210省道交叉口西北150米。
法定代表人:曾付卫,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梅,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汇公司)与被告文山市马塘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东、罗忠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山市马塘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设计费320000元及违约金9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1日,原告与文山市马塘镇人民政府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为“文山市马塘镇总体规划修改”提供设计,设计费为350000元,支付方式为规划初稿提交后,被告支付设计费的85%(297500元),成果提交后,被告支付设计费的15%(52500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提供了设计成果,被告支付30000元设计费至今未支付余下设计费,被告未支付设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文山市马塘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提交的规划设计未经规委会通过,其主张的设计费及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
华汇公司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共提交三组证据: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2018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总费用为350000元,提交初稿后被告应支付设计费的85%即297500元,最终成果提交后被告应当支付剩余的15%即52500元,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并提交了设计成果,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对账单》复印件一份,证明2021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对账,被告确认原告已经提交成果,拖欠设计费350000元;3.设计成果光盘及纸质版一份,证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了设计成果。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三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观点,因为规划设计未经过规委会评审和通过,被告不存在违约,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和违约金;对第二证据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观点,《对账单》应由法定代表人来签字,而不是由王**绚来签字;对第三组证据三性不予认可,该工作成果未经规委会评审和通过。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第1、2、3组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实双方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交工作成果及双方对帐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二组证据: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2018年7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文山市马塘镇总体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第八条约定支付方式为:8.1规划初稿提交后,发包人支付设计费(含税)的85%,即297500元;8.2最终成果提交后,发包人支付设计费(含税)的15%,即52500元;8.3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费用,由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开具发票收取费用,因原告提交的规划设计未经规委会通过,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2.《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云南省增值税通用发票》各一份,证明被告于2021年2月5日支付马塘镇总体规划修改设计费用30000元的事实。
经质证,原告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已经通过了规委会评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用;对第二组证据三性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对被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观点不予以认可,对第二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为“文山市马塘镇总体规划修改”提供设计,设计费为350000元,支付方式为规划初稿提交后,被告支付设计费的85%(297500元),成果提交后,被告支付设计费的15%(52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提供了设计成果,2019年10月30日,原告的设计成果上报规委会审查,根据存在的问题原告进行了修改于2019年11月初反馈给被告,被告未对原告反馈的设计成果进行回复,未第二次上报规委会进行评审,2021年2月3日,原、被告对该项目对帐,内容为:“设计完成情况为已评审并提交成果,设计费为350000元”,被告盖公章认可,单位工作人员王**绚进行了签字,2021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0元设计费,余下设计费320000元未支付,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设计的“文山市马塘镇总体规划修改”项目是否通过评审;2.原告诉求拖欠的设计费320000元及违约金96000元是否得到支持。
1.原告设计的“文山市马塘镇总体规划修改”项目是否通过评审;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文山市马塘镇总体规划修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第六条约定:“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一式三份规划成果文本及一份电子文档,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完成规划设计的补充修改,向发包人提交修改定稿后的规划设计,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提供完整后30天提供评审的成果,评审通过后7天内提供正式成果”,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提供了设计成果,2019年10月30日,原告的设计成果上报规委会审查,根据存在的问题原告进行了修改于2019年11月初反馈给被告,通过双方2021年2月3日签订的《项目对帐单》,设计完成情况为已评审并提交成果,本案中“文山市马塘镇总体规划修改”项目已通过评审。
2.原告诉求拖欠的设计费320000元及违约金96000元是否得到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文山市马塘镇总体规划修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义务,原告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双方于2021年2月3日签订了《项目对帐单》,对设计费金额进行了结算,违约金96000元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设计费320000元,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文山市马塘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320000元;
二、驳回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40元,减半收取计3770元,由文山市马塘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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