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诉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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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10-18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1041号-1
申请人:李冬,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代理人:马佳璐,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7号(1-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93161786N。
法定代表人:苑新宇。
被申请人: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号一号世纪加州一幢一单元四至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3520Y。
法定代表人:周华。
原告李冬诉被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2022年10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冬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冬负担。
审 判 长  张 伟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潇月
书 记 员  张馨月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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