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一德母线槽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8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4民初3963号
原告:郑州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明路58号院1号楼西1单元6层附1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一德母线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一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快,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一德母线槽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一德母线槽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德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闫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升龙8#地A地块供配电工程母线槽中的铝排母线更换为铜排母线,并承担全部更换费用;2.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一份,就原告向被告购买一批封闭式母线槽相关事宜作出约定,其中约定母线槽内的主材为铜排。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合同约定的工地供应了封闭母线槽等产品。原告在安装过程中发现被告供应的封闭母线槽中母线不是铜排,而是铝排。原告即提出异议,被告答应全部更换为铜排母线,但此后被告仅更换了部分母线,没有全部更换。截止目前,已核实被告所供货物中1000A/5P地排中165.2米,630A/5P型3×50的地排中118米,400A/5P型规格为3×40地排中106.2米为铝排。被告擅自将合同约定的主材由铜排变更为铝排,已构成严重违约,形成供电设施的重大安全隐患,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在供给原告的母线槽中,将铜母线更换成铝母线的事实存在。其中1000A/5P型、规格为3×80的地排有165.2米是铝排;630A/5P型、规格为3×50的地排有118米是铝排;400A/5P型、规格为3×40的地排有106.2米是铝排。被告上述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已经本院(2017)豫0104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处理,判令扣除铜排母线与铝排母线的差价,且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维持该判决,故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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