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4民初7286号
原告:郑州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58号院1号楼西1单元6层附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福民,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任:***,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锦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太康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锦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郑州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95元,减半收取计8948元,由原告郑州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