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弟洪与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04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5民初10767号
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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