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督16号
申请人:河北欣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体育大街199号**商务楼7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林娟,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申请人河北欣翔商贸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23年3月20日发出(2023)京0105民督16号支付令,限令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3)京0105民督1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8797.92元,由申请人河北欣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