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松原***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4-13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7执复17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松原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松原***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复议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六局)不服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作出的(2023)吉0721执异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3年3月29日举行听证。复议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执行人松原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百利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执行人松原***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机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前***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百利呈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机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复议申请人中铁十六局账户内的存款,中铁十六局提出执行异议。前***审查后,驳回其异议请求。中铁十六局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作审查后作出(2022)吉07执复54号执行裁定,撤销前***(2022)吉0721执异18号执行裁定,发回前***重新审查。前***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再次驳回其异议请求。中铁十六局不服,再次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案经前***审查查明,前***在审理申请执行人中百利呈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机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吉0721民初25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机场账户存款667万元。2021年10月22日,前***作出(2021)吉0721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中铁十六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512806元并自2017年10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6%计息,2020年8月20日至给付完毕时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驳回原告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中铁十六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1)吉07民终182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前***(2021)吉0721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中铁十六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512806元并自2017年10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6%计息,2020年8月20日至给付完毕时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撤销前***(2021)吉0721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中百利呈其他诉讼请求”。三、***机场对中铁十六局欠付中百利呈5512806元工程款及利息在其欠付中铁十六局欠款2326280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中百利呈于2022年5月5日向前***申请执行。执行中,前***于2022年5月9日作出(2022)吉0721执971号之五执行裁定,冻结了中铁十六局银行账户存款5599874元。中铁十六局向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理由如前所述。 另查中百利呈于2023年2月21日向前***申请撤回对***机场的执行请求,保留对中铁十六局的执行请求。前***已经裁定解除对***机场银行存款667万元的冻结。 前***认为,本案生效民事判决明确异议人承担给付金钱义务,***机场在欠付异议人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履行并无先后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前***对作为被执行人的异议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采取执行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异议人所称冻结账户为国家专项资金账户,但未提交相关文件证明,前***不予支持。因申请执行人中百利呈已经撤回对***机场的执行请求,本案冻结异议人银行账户存款5599874元,不存在超标的冻结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外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中铁十六局的异议申请。 中铁十六局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前***(2023)吉0721执异4号执行裁定,解除对账户名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北黑铁路(**至黑河段)升级改造工程BHSG-1标项目经理部,账号为9*63的北黑铁路专项资金账户内5599874元的冻结。事实及理由:前***(2023)吉0721执异4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严重损害异议人的诉权。一、前***依据尚未生效的(2022)吉0721执971号执行裁定(解除对***机场银行存款存款667万元的冻结)作为其未超标的查封的理由是错误的。(2022)吉0721执971号执行裁定的生效之日为2023年2月27日。(2023)吉0721执异4号执行裁定的作出时间为2023年2月24日,此时(2022)吉0721执971号执行裁定尚未生效。前***在(2023)吉0721执异4号执行裁定的主文部分(主文第三页第二段)援引尚未生效的(2022)吉0721执971号执行裁定的结论并作为其未超标的查封的依据存在明显错误,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严重损害了法官及法庭的公正、平等性,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前***准许申请执行人中百利呈撤销对***机场执行,程序违法。前***因申请执行人的撤销行为从而解除对***机场账户存款的冻结,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复议申请人的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中百利呈撤销对被执行人***机场的执行,前***如果准许则应当出具终结执行***机场的裁定书,复议申请人对该裁定书有上诉或申请复议的权利。前***同意中百利呈的撤销申请,但未出具终结执行的裁定即解除了对***机场账户内667万元存款的冻结,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上级法院应当予以纠正。申请人与***机场是连带债务人关系,申请人是该执行案件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当然无法行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前***剥夺申请人的诉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免除连带债务的债务,其他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免除连带债务人债务范围内免除还款义务。因此,异议申请人也要求在677万元范围内免除还款义务。三、前***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作出裁定,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023)吉0721执异4号执行裁定第4页第一段“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债务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申请人与***机场在本案中是连带债务人,二者之间不存在保证关系。工程款中业主方的连带责任是强制性法律规定,本案也正是因为业主方欠付复议申请人的巨额工程款长达五年,导致复议申请人无法按时向中百利呈履行后续给付义务,***机场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债务人,而非保证人。四、前***超标的查封我公司账户存款,无故拖延对***机场冻结款项的执行,导致复议申请人债务利息增多,恳请上级法院查明情况后立即执行***机场账户存款。2021年7月6日,前***裁定冻结***机场账户存款667万元。中百利呈于2022年5月5日向前***申请强制执行***机场及复议申请人。2022年6月1日复议申请人对前***冻结我公司账户存款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但***机场从未对法院查封其账户或执行行为提出任何异议。前***应当向***机场账户的开户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扣划冻结的667万元存款。但前***在无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至裁定解除查封***机场账户存款之日即2023年2月23日,超过8个月的时间都没有扣划该款项,导致中百利呈债权一直无法实现,此期间产生的利息应当由前***承担,并且前***已严重超出执行的法定期限。冻结了现金不扣划的行为,也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五、复议申请人强烈要求贵院采取听证或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前***在审理执行异议案件时,未组织听证或庭审,未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即作出错误裁定,复议申请不服。综上,复议申请人强烈要求上级法院公正、依法审理本案,纠正下级法院错误,撤销原执行裁定,立即解除对我公司上述账户的冻结行为,以避免造成损害国家利益的严重后果。 中百利呈辩称,第一、原审法院不存在超标的查封的事实,原审法院依据中百利呈的申请诉前保全了***机场667万元存款,在执行过程中对中铁十六局账户存款进行查封,因中铁十六局提出执行异议而未扣划,因此前***不存在超标的查封的行为。第二、是否对义务主体主张权利是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原审法院准许中百利呈撤回对***机场的执行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属于中百利呈对自身权利的处置。第三、案涉执行款至今未能扣划到位,是因为中铁十六局恶意申请执行异议、复议,导致案件一直处于异议审查过程中造成的。综上,被执行人账户存款是种类物非特定物,十六局账户内的存款属于被执行人的存款,前***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中铁十六局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机场述称,前***的执行措施和执行裁定均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审查查明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中铁十六局未按生效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执行法院冻结其账户内存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行为并无不当。中铁十六局以该账户内存款属于专项资金为由提出异议,但其在异议及复议审查期间均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执行法院超标的查封问题,经审查,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中百利呈的申请已经解除了对***机场账户存款的冻结,目前只冻结了复议申请人中铁十六局账户存款,不存在超标的查封行为。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前***拖延执行、违法解除***机场账户存款等问题,不属本次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复议申请人中铁十六局的复议请求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吉0721执异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丽 审判员  付 国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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