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3民初8110号
原告:厦门优仕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厦门优仕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优仕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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