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东营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4-24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521执保139号
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6502808A。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董事长。
被申请人:东营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胶州路东、黄河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4513582Y。
法定代表人:*保全,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0505民初9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账户16×××23上的银行存款5388692.7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账户16×××23上的银行存款5388692.77元,期限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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