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丹平快速路一期工程第二合同段(东湖立交)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被罚款壹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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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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