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和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09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081民初315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原告:***,女,197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丈夫),其他同上。
被告:江苏和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新城三将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胡博军,董事长。
被告: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仁义,江苏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和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景实业公司)、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晟建设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晟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仁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景实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明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家中墙体裂缝的赔偿金和夫妻二人的精神赔偿金共计20万;2、楼顶太阳能线管恢复正确布法,不留隐患;3、污水管通气盖子更换。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28日拿房至今,家中墙体出现裂缝,一开始一两道,我们一直在观察中,现如今已出现大面积的裂缝,还有正反对称、贯穿性裂缝。让我们夫妇二人心里很不安,留下阴影!2018年5月25日大暴雨楼顶落水管堵塞,太阳能线管埋入水中,水直灌入线管中流入家中,引起家中大量积水,财产损失严重。2018年6月4日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诉求和景实业公司、东晟建设公司以及扬州众和物业公司对原告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经调解达成协议,先行赔偿了浸水造成家中财产的损失。现墙体裂缝增多,楼顶太阳能线管安置存在隐患、楼顶污水管盖子未留通气孔,因此再次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公正裁判。
被告东晟建设公司辩称,其一,原告家的墙体裂缝属于正常装修出现的问题,如果是房屋质量问题,房屋开发商和景实业公司在向原告交房的时候,原告应当发现。其二,太阳能线管的安置,是放置在楼顶的边墙上的,距离楼顶超过30公分,如果不是楼顶落水管堵塞,雨水不可能淹到太阳能线管上面,落水管应当由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清理。其三,楼顶污水管盖子是否留通气孔,并非原告说了算,而是有建筑设计和建筑施工的规范要求。东晟建设公司建设的和景印象城早在2013年之前就依据建设部门各项强行验收标准进行了验收并交付开发商,系合格工程。因此,原告提出的房屋建筑质量问题,相关设施不合理的问题,均与东晟建设公司无关。本案被告东晟建设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方的主张没有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两原告购买和景实业公司开发的仪征市新沿山河东路99号和景印象城20幢301室,经装潢于同年9月入住使用。2018年5月25日,天降暴雨,由于楼顶落水管口堵塞,积水顺着楼顶的太阳能线管流入原告家中,造成原告室内橱柜、门套、墙面装潢、实木地板及家具受损。2018年6月4日,两原告起诉开发商和景实业公司、建筑商东晟建设公司、物业管理方扬州众和物业公司,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因本次漏水给原告所造成的财产损失55000元。2018年11月12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和景实业公司、东晟建设公司分别补偿原告财产损失30000元、20000元,扬州众和物业公司免去原告4年物业管理费。此后,原告发现家中墙壁裂纹增多,楼顶太阳能线管的隐患未除,以及污水管在楼顶预留的部分未留通气孔,遂再次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本院调取的(2018)苏1081民初2447号民事调解书、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4张、当事人当庭一致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因房屋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房屋相关管道设计不合理问题承担改正责任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因房屋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房屋相关管道设计不合理问题承担改正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是:1、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混淆不清。原告第一项请求为“家中墙体裂缝的赔偿金和夫妻二人的精神赔偿金共计20万”,该项请求中,墙体裂缝的赔偿金是多少?精神赔偿金又是多少?原告未能言明。2、原告诉称“2014年3月28日拿房至今,家中墙体出现裂缝”系房屋本身质量问题没有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原告家中的墙体出现多处细微裂缝是事实,如果归咎于房屋质量,原告进驻案涉房屋时发现裸墙出现裂缝为何不与开发商和景实业公司交涉;其次,东晟建设公司建设该房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建筑工程质监部门全面验收合格后才交付开发商的;第三,原告居住的该幢楼房的其他住户,无论是在装修前,还是在装修后,均未有墙体开裂的反映,原告家中墙体出现裂缝属于个象;第四,从原告购房装修、入住该房已近5年,如果装修质量不合格,也可能出现粉刷的墙面出现起鼓或者开裂的现象。3、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未对因不动产质量造成所有权人精神损害而由相关责任人给付其精神抚慰金予以立法,亦未有此类指导性案例,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4、原告的“楼顶太阳能线管恢复正确布法,不留隐患”的第二项请求,虽然有部分依据,但是被告主体错误。对于商品房而言,开发商依法均需依法提留维修基金,商品房出售后,开发商将房屋维修基金移交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保存。因此,该问题原告应向管理和景印象城小区(案涉房屋所在住宅区)的扬州众和物业公司交涉解决。原告在本案中并未起诉物业公司,而要求开发商和景实业公司、建筑商东晟建设公司对楼顶太阳能线管布置进行改造,属于请求主体错误。5、原告的“污水管通气盖子更换”的第三项请求,原告称其见过其他楼房的污水管通气盖子上面有孔。原告的这一说法不能起证明作用,因为污水管的楼顶突出部分是否开孔,自有建筑规范的要求,并非原告的臆想,更何况如此设计对原告未造成任何妨碍。现在原告提出该项请求属于无理无据。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家中墙体裂缝的赔偿金和夫妻二人的精神赔偿金共计20万以及对案涉房屋污水管通气盖子更换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对楼顶太阳能线管恢复正确布法的请求,其被告主体错误,本院亦不予支持。因此,对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 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龚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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