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11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5民初5628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计2495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苏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