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凤阳开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执行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25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03民特126号
申请人:安徽凤阳开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05973308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3009746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开,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安徽凤阳开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安徽凤阳开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于2019年9月6日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19)蚌山诉调第073号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前支付申请人安徽凤阳开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合计3万元(已付);
二、申请人安徽凤阳开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安徽凤阳开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9)蚌山诉调第073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罗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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