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5-13
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2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82民初1469号之二
原告: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虹光路3099号。
法定代表人:姚文中,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绣路2885弄31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44元,减半收取822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642元,由原告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