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11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6民终1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院**楼**8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82884148D。
法定代表人:*红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练,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剑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干部经济适用住房******沙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08744129L。
负责人:师松山,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练,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2民初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国泰瑞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练,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国泰瑞安贵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练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8民初6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罗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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