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1952号
原告:河南汇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延安路北段**社区。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河南**以***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莲城大道与***交叉口东南角联通公司大楼20层。
负责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19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南段。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汇鑫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汇鑫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汇鑫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汇鑫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汇鑫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