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23民初1302号
原告:***,女,满族,退休职工,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女,满族,个体,住所地:。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分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中心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原告系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受伤,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依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系仲裁前置,现原告直接向本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直接起诉被告,被告主体也不确定适格。该案件应当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