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3175号
原告:北京城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15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城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城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城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城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