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6666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撤回起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