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12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2民初8052号
原告:广州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广江路**之2。
法定代表人:钟伟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健,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
法定代表人:谭国辉。
原告广州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655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2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3日为1909元)、律师费4000元,合计1756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中,原告以被告已于2020年7月21日支付了货款11655元为由,将第一项诉请变更为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1165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至2020年7月21日止)、律师费4000元。
本院基于庭审及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1.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1655元,根据原、被告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本应于2018年2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但被告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的2020年7月21日才将该款支付给原告。2.原、被告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第八条第2点约定,因本合同产生之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而支出的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3.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委托了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为此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服务费4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给原告,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赔偿金、律师费损失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计算违约赔偿金数额的利率按上浮50%计算部分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请求赔偿律师费损失的数额虽然在有关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幅度内,但结合本案诉讼的实际情况,原告请求赔偿律师费4000元过高,本院根据公平原则,为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酌情将被告需赔偿律师费损失的数额确定为2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以1165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25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径付给原告广州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煜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政乔
附一: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附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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