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汇洧铭五金经营部与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装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26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24745号
原告: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汇洧铭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新涌口西2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AFW8W7R。
经营者:吴庆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鹏程,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可佳,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73号406、506、6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37820。
法定代表人:谭国辉。
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装饰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陈岗路12号首层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37253P。
负责人:高强。
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汇洧铭五金经营部诉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装饰分公司、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汇洧铭五金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汇洧铭五金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小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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