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聚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9-03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保2643号之一
申请人: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73号406、506、6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37820。
法定代表人:谭国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虹,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媚,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闻广。
被申请人:佛山市聚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东升村格沙工业区E6座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81248680N。
法定代表人:李海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利强,男,系公司职员。
申请人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聚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粤0604执保264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查封了被申请人佛山市聚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48×××48的交通银行账户(开户网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人: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聚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48×××48的交通银行账户(开户网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黎秋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潘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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