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灿坤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安南树脂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8-08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1422民初521号
原告广西灿坤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班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创,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树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班**,总经理。
原告广西灿坤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树脂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广西灿坤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灿坤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灿坤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0元,减半收取计2880元,由原告广西灿坤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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