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5-03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3民初901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1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30110283748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被告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勤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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