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五环地板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30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2403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五环地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五环地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7)吉2403民初5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五环地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案款202360元,案件受理费4335元,申请执行费3000元。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2018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8年6月2日、2018年7月23日、2018年8月27日、2018年9月26日、2018年10月11日分别对被执行人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2018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2018)吉2403执814号限制消费令和(2018)吉2403执814号失信决定。2018年11月19日委托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信息,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在江苏省常州市无房产信息。2018年11月***日执行员与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五环地板有限责任公司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