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泉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6-28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24执61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泉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港组团**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分公,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冈合路与解放路交叉口**角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泉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924民初56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463077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23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45496元汇给当事人,因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需2017年7月份主动缴纳执行费,故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924民初5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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