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乙事达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06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执保308号
申请人:郑州乙事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泰安街南段路西清华园小区4号楼1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熊国斌。
申请郑州乙事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5277787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一份,在5277787元范围内为此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乙事达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5277787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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