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某与鑫炜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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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1-13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221财保1号
申请人:门某。
经营者:***,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申请人:鑫炜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鑫炜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门某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鑫炜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鑫炜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都支行的银行账户为×××的961376.22元的银行账户存款。门某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门某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鑫炜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鑫炜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都支行的银行账户为×××的961376.22元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门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齐建中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盛延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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