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某与鑫炜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3-31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221民初192号
原告:门某。经营场所:门源县浩门镇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221MA75KP7L8F。
经营者:***,系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炜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鑫炜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99526855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门某与被告鑫炜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门某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门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门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63.54元,减半收取计8081.77元由原告门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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