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07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3财保6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1月30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代理人:杨九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8月19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申请人: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1448657。
申请人***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万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万元(账号:12×××0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分行),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5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