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鑫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8-05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民终29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鑫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8556613XD,住所地宿迁市国际汽车城(宿城区双庄街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5月8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审被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9132699XH,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西湖路项***玉兰园乙区1号-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宿迁市鑫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9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宿迁市鑫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宿迁市鑫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章钧杰
审判员刘彬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宋易鞠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