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20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03执6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西外环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西湖路项***玉兰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403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144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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