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44无锡市傲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南京创安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27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0291民初4844号
原告无锡市傲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世公司)与被告南京创安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安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傲世公司于2017年9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傲世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傲世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5元,财产保全费3120,合计7555元(此款已由傲世公司预交),由傲世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正和 代理审判员  王 帆 代理审判员  钱歆雯
书 记 员  谭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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