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群山与江西省新绿地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3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3民初6177号
原告:丰群山,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现住浙江省桐乡市。
被告:江西省新绿地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谱区洪城路2号国贸广场B区B座0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2650725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群山诉被告江西省新绿地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群山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群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丰群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罗静之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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