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31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1168号
申请人: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小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瑶,系四川法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韶展,系四川法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刁先军。
申请人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在XXX元限额内予以保全:1.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分行业务处理中心(成都武侯祠分行)XXX账号内的存款;2.在中国银行成都丽都支行XXX账号内的存款;3.在中国银行北京崇文支行营业部XXX账号内的存款;4.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成都金堂广场支行XXX账号内的存款;5.在光大银行成都武侯支行XXX账号内的存款;6.在成都银行金花支行XXX账号内的存款;7.在交通银行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XXXZ账号内的存款;8.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XXX账号内的存款;9.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东街支行XXXX账号内的存款;10.在中国银行邛崃文君广场支行XXX账号内的存款;11.在华夏银行成都青白江支行XXX账号内的存款;12.在浦发银行内江分行营业部XXX账号内的存款;13.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XXX账号内的存款;14.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XXX账号内的存款;15.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水城花园支行XXX账号内的存款;16.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XXX账号内的存款;17.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XXX账号内的存款;18.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XXX账号内的存款;19.在成都银行华兴支行XXX账号内的存款。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分行业务处理中心(成都武侯祠分行)账号为XXX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丽都支行账号为XXX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崇文支行营业部账号为XXX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成都金堂广场支行账号为XXX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成都武侯支行账号为XXX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金花支行账号为XXX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账号为XXX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账号为XXX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东街支行账号为XXX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邛崃文君广场支行账号为XXX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成都青白江支行账号为XXX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内江分行营业部账号为XXX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账号为XXX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账号为XXX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水城花园支行账号为XXX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账号为XXX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XXX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XXX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华兴支行账号为XXX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列十九项财产按顺序保全,保全限额合计为XXX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谢采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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