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能创钢结构工程服务部与被告南京凯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1-3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7民初179号
原告:南京能创钢结构工程服务部,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静幽园15栋38号602室。
经营者:倪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荣俊,男,196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南京凯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溧水东屏镇金溪路1号。
被告:***,男,汉族,住溧水区。
原告南京能创钢结构工程服务部与被告南京凯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南京能创钢结构工程服务部自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能创钢结构工程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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