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鹭与南通军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6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3民初5701号
原告:袁鹭。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军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岔河镇交通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袁鹭诉被告南通军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2018年11月26日原告袁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袁鹭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姜海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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