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执行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12-15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106民初10404号
原告:海南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56号北京大厦16B,现无办公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A94PGT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萍,女,199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原告公司的职员。
被告:**,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3单元18楼1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DE631X4。
法定代表人:徐苏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南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股份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海南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被告完成对原告公司的出资义务,缴纳出资人民币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即本案第三人,成立于2017年7月10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第三人与被告在2021年10月签订《股东合作协议》,占比情况为:第三人出资80万,占比80%,被告出资20万,占比20%,原告公司注册完成后一个月内,将认缴出资以现金方式足额缴入公司账户。原告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完成工商注册,按照被告与第三人公司签订的《股东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12月1日前完成现金出资,后续同被告多次沟通并要求履行出资义务,被告均同意却未完成出资。现为维护自身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盼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海南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法定代表人**,但该公司的股东没有书面请求监事起诉**,第三人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作为股东,其也未以股东的名义起诉**,故原告的起诉仅凭公章,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海南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灵钰
人民陪审员罗谛
人民陪审员张长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伊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本院诉讼费用专户名称: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海口龙珠支行;账号:×××。通过银行柜台、网银或者其他终端缴纳诉讼费用的,应当注明本案案件案号,以便本院为你(单位)开具诉讼费专业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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